| 纪检专干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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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专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纪检监察体制和机构改革精神和学院第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纪检监察工作体系,为学院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纪律保障,学院党委决定在各党总支部设立纪检专干工作岗位。 第二条 纪检专干是学院党总支部内设的专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纪检专干在学院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业务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管理。 第三条 纪检专干必须依据党纪党规、行政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必须切合学院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每个党总支部配备一名纪检专干。 第五条 纪检专干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纪检专干由各党总支部推荐,经组织人事处审查和考察合格后,报请学院党委研究聘任。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纪检专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定的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大局意识、看齐意识,服从组织领导,执行领导决策坚决果断。 (二)坚强的党性原则。严明党的纪律,严格党规党纪,严肃党内监督,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原则,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三)较强的工作能力。熟悉党规党纪、监察法规及其他法律常识。公道正派,敢于担当,廉洁自律,有自觉服务师生的意愿和能力,师德师风正,群众基础好。 (四)热爱纪检工作,熟悉院系情况,有一定的管理经验,校内工作三年以上的党员干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纪检监察专干的主要职责是在党总支部内从事纪律检查和日常监督工作,履行党总支部内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作风建设等监督责任。 第八条 自觉接受学院党委、纪委工作领导,根据执纪监督工作部署与安排,在党总支管理的范围内积极开展监督工作。按照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院纪检监察室、党政办等部门开展的有关监督监察工作。 第九条 依纪依规开展党总支内部监督工作。纪检专干全程参加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监督经费使用、工程招标、设备采购、招生就业、推荐干部、评优选先等重点工作,掌握风险点,对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消除隐患,并及时向院系党总支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汇报。 第十条 协助调查处理信访举报。对本党总支部党员干部、教师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纪律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或群众投诉、上级转办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协助调查核实。 第五章 工作纪律与要求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学院党委、纪委的工作安排和纪律要求,积极开展监督工作,确保学院工作健康开展。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在工作中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原则,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要不断增强政治能力,提高监督水平。 第十三条 带头遵守工作纪律。模范执行监督工作纪律和学院各项工作制度,自觉规范个人日常行为,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树立务实清廉为民的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廉洁纪律。纪检专干要讲操守、重品行,严要求、重清廉,始终如一,防微杜渐,拒腐防变,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干事。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负责纪检专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 考勤,工作和考勤按月向纪检监察室报备。 第十六条 纪检专干考核纳入管理人员序列进行,其业绩由纪检监察室审定提供。 第十七条 纪检专干津贴在本人原津贴基础上提高一级计发。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纪检专干,学院党委优先考虑提拔使用,对工作慵懒,考核不合格者视其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进,直至组织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9年10月30日 党委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印发 |